用户协议
重要提示:
在您使用北京瑞星网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瑞星公司”或“瑞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瑞星ESM
365软件、瑞星网络版杀毒软件、瑞星企业终端安全管理系统软件、瑞星虚拟化系统安全软件、瑞星企业移动管理系统软件及其他企业用产品,以下称“本产品”,具体参见本协议“4定义4.1”)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用户许可协议(以下称“本协议”或“EULA”),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产品软件、电子文档等都应依照本协议的条款而授权您使用,同时本协议亦适用于任何有关本产品软件的后期发行和升级。您在安装本产品前应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尤其需注意免除或者限制瑞星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及对用户的权利限制。您保证,在使用本产品之前,已理解并接受本协议。
1. 范围
本协议是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产品的权利人瑞星公司之间就本产品及相关服务事项达成的最终的、完整的且排他的协议。您的雇员或其他代理商、经销商或承建商安装或使用本产品和(或)服务时,亦必须接受本协议后方可使用本产品和(或)服务。试用用户(见本协议“您定义4.4自)安装使用本产品,供评估本产品使用,亦须遵守本协议。
2. 协议生效
- 2.1 您在瑞星官网(www.rising.com.cn)下载安装使用本产品或者注册本产品信息,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各项条款的约束,本协议生效
- 2.2 您通过安装光盘(CD/ DVD)、复制备份软件或者访问等其它方式使用本产品,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各项条款的约束,本协议生效。
- 2.3 您在使用试用版或其他版本的产品和(或)服务,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各项条款的约束,本协议生效。
3. 协议拒绝
如果您不能完全遵守本EULA的条件和条款,瑞星公司可以随时终止本EULA。在此情况下,您必须销毁本产品的所有拷贝及其所有组成部分。
4. 使用的术语和定义
- 4.1“本产品”是指:以瑞星公司软件为主要内容的磁盘、光盘、或者是其它介质的所有信息、软件、材料、资料等,包括但不限于瑞星公司或者第三方电脑信息或者软件;
瑞星公司许可您使用的瑞星公司软件的升级程序、修改版本、更新和添加的产品功能以及瑞星公司发布的使用本软件所需相关工具(如果有);
附带瑞星公司软件的硬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主机、闪存卡、连接器等;
相关的说明性书面材料、产品包装和电子文档;
- 4.2是指购买本产品后会获得相应的产品软件注册服务、软件升级服务、电话支持服务,邮件服务、专家门诊服务、以及硬件上门调试、更换维修等。
- 4.3“产品升级”:是指本产品软件开发维护的后续版本,包含bug修复或功能上的新增与改进,通常指小数点右侧的版本号的变化。
- 4.4
“试用用户”:是指没有购买本产品和(或)服务使用许可证的用户,其使用本产品和(或)服务的目的仅作为对产品的试用或评估,一般情况下试用期(评估期)为三十(30)个自然日。
- 4.5“付费用户”:是指购买本产品和(或)服务使用许可证的用户。
- 4.6“计算机”:是指个人计算机、工作站、手持个人电脑、手机或移动电话或其他数字电子设备。
- 4.7“虚拟机”:指通过软件模拟的具有完整硬件系统功能的、运行在一个完全隔离环境中的完整计算机系统。
- 4.8“使用”:指依据文档存取、安装、下载、复制或以其它方式对本产品做功能性使用。
-
4.9“用途”:指您使用本产品的限制和范围。本产品系瑞星企业级产品,您使用产品的用途限于您及您的员工在企业办公场所内从事日常经营使用,除非经瑞星公司另有书面授权,您不应将该产品授权企业或员工个人在购买企业办公场所以外使用,亦或不得授权非购买企业或其员工使用。
5. 试用用户使用许可
如果您为试用用户,在试用本产品和(或)服务(“一般是评估期起始之日起三十(30)自然日在非生产环境中使用的软件或服务进行评估或测试的目的”)评估期间,您有权获得电话支持服务、邮件服务、远程专家门诊服务,以及通过访问瑞星官网的形式获得产品更新、内容安全更新和服务更新,当试用期(评估期)结束后,瑞星公司有权终止该产品和(或)服务的使用,同时您必须删除或销毁所有瑞星公司的软件和文档的副本、并归还相关软件载体或硬件设备。
6. 有偿使用许可
作为付费用户,在使用本产品和(或)服务期间,您有如下的权利和义务:
- 6.1产品:在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支付相应的许可费的条件下,您可以在授权许可范围内安装和使用该产品。
- 6.2组件服务:在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支付相应的许可费的条件下,可以获得相应的服务支持,如产品软件注册服务、软件升级服务、电话支持服务、邮件服务、专家门诊服务、硬件上门调试、更换维修以及根据与瑞星公司签订的其他协议依法享有的其他服务。
- 6.3文档:您可以复制合理数量的副本以供内部培训和使用。但是,所有此类副本必须包含原始文档里瑞星公司的标识信息。
- 6.4费用支付:您可以通过现金、支票或者银行转账方式向瑞星公司支付费用。具体的费用支付将由您与瑞星公司另行书面约定。
7. 知识产权
- 7.1本产品及瑞星公司授权您制作的任何相关副本均为瑞星公司的产品,其知识产权归瑞星公司所有。本产品的结构、组织和代码均为瑞星公司的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本产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保护,同时受到国际著作权条约和其他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保护。您不得在本协议许可的范围之外复制瑞星公司的软件,否则将构成对瑞星公司知识产权的侵犯。同时,根据本协议您不得对瑞星公司软件进行逆向工程、反编译、反汇编或以其它方式尝试发现瑞星公司软件的源代码,瑞星公司书面授权许可您进行合法反编译的除外。瑞星公司提供的或您获得的有关瑞星公司的任何信息只能由您为本协议许可的目的而使用,不得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创建任何与瑞星公司软件风格相似的软件,在未经瑞星公司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不得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 7.2本协议对您使用本产品软件的授权并不意味着瑞星公司对其享有的知识产权做出任何部分或全部的转让。
8. 产品软件使用许可
在遵守本协议的条款的前提下,瑞星公司即授予您非独占性的软件使用许可,允许您依据本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本产品软件(包括硬件产品附带的瑞星公司软件)。
-
8.1
授权使用范围
对单个产品软件,瑞星公司只授权您在一台计算机上使用,但在下列情况下您可以将本产品软件用于多用户环境或网络系统上:
(a) 瑞星公司书面授权许可您用于多用户环境或网络系统上;
(b) 您使用软件的每一节点及终端都已向瑞星公司购买了使用许可。
-
8.2
复制、分发和传播
您应当按本协议的规定使用或复制瑞星公司产品软件。您必须保证根据本协议授权的每一份复制、分发和传播都必须是完整和真实的,包括所有有关本产品软件的相关软件、电子文档、版权和商标等方面的信息,亦包括本协议。出于备份或档案管理的目的您可以制作一个软件副本,但不可在任何未购买本产品软件使用许可的计算机和/或未经瑞星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其他计算机上安装或使用该副本。除经瑞星公司书面授权外,您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该副本转让或许可给他人使用。
-
8.3
转让
除非本协议明示许可,您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租用、出租、再许可或复制等方式,在其它用户的电脑上使用本产品软件的所有或任何部分。但是您可以在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前提下将本产品软件的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人:
(a) 您同时将本协议、本产品软件和与本产品软件捆绑或预安装在一起的所有其它软件或硬件(包括所有副本、更新版和先前版本)一并转让给他人;
(b) 您不对任何副本及与本产品软件有关的任何材料、资料、软件等进行留存,包括但不限于您在电脑上存储的备份和副本;
(c) 受让方接受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您合法购买本产品时接受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
-
8.4本软件引用、利用、使用的相关第三方成果,技术等关联许可,请查看软件许可目录内容并接受。
9. 产品软件注册
为了获得相应服务、产品更新和技术支持,您必须通过网络或者是纸质注册卡的方式向瑞星公司注册并激活软件和服务。注册使我们能够与您联系,以便确保只有有效授权实体接受相应的服务。注册需要一个实体的名称和地址,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一个有效的产品序列号,一个有效的电子邮件地址和其他法律通知。注册失败并不会减少您使用本产品的权利,但瑞星公司无法提供接入服务、产品更新或技术支持。
10. 维护/更新的有偿使用许可证
作为有偿使用本产品和(或)服务的用户,您有权要求产品更新和基于网络、电话或者电子邮件技术支持。从瑞星公司或授权经销商购买的软件许可和(或)服务(统称为“维护”)在您购买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您必须通过网络(即通过在瑞星官网在线注册)或者纸质注册卡的方式向瑞星公司注册激活软件和(或)服务以便获取您的用户ID(即使用许可证),从您获取到用户ID之日将开始计算首次服务期限(即“定期保养”,具体期限以购买合同为准)。当定期保养维护期限届满后,若要保留该维护权利,您必须从您的供应商(或瑞星公司)购买续保维护服务。否则,您没有维护权利,即不能再享有后续更新软件版本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服务,瑞星公司有权拒绝提供软件修改后的版本与服务,包括后续版本包含新特性或功能等。若在定期保养维护期限届满后,您中断一段时间之后要求恢复维护的,瑞星公司有权收取除了维修期限届满后逾期维护费外的其它付费;但是若维护中断时间超过一(1)年,您无权要求恢复维护。
11. 同意电子通信
瑞星将通过产品注册中指定联系人的电子邮件地址通知,或将在其网站上张贴通信,包括更新,升级,特殊优惠和定价或其他类似的信息,客户调查反馈(“通讯”)或其他请求。
12. 数据收集
为了给您提供服务和相关的技术支持已经提高软件和(或)服务的功能,除了产品注册信息外,瑞星公司必须处理和存储关于您网络及设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协议(IP)地址、媒体访问控制(MAC)地址和操作系统版本)。为了改善产品的功能,瑞星公司会定期上传关于产品使用的安装软件,检测到的恶意软件或潜在的不必要的文件的电子信息,您同意瑞星公司进行如下的行为:
(1)为了提高产品的功能和服务的质量,使用已经上传的数据;
(2)与安全合作伙伴共享已经被确认为恶意或者是有害的数据。
13. 备份
在使用任何产品和服务期间,您应当在不同的介质上定期对您的数据和计算机系统进行备份。您理解并知晓在软件、服务或者更新发生错误时,任何一次备份的失败都可能会导致您数据和计算机系统的丢失。由于只有您能执行备份计划以确保在软件、服务或者更新发生错误时,能最大限度的恢复数据和计算机系统,故对您备份的失败,瑞星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4. 审计
在您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合理的通知的条件下,瑞星公司有权审核您使用产品和服务的情况。如果审核发现了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虚拟机或用户,在接到瑞星公司通知的三十(30)个自然日以内,您应当就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虚拟机或用户支付产品许可费。若为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虚拟机或用户支付的费用超过审计之前已付费用的5%,瑞星公司有权要求您赔偿审计所花费的成本和费用。
15. 承诺与责任免除
- 15.1瑞星公司向愿遵照本许可协议的条款使用本产品而购买的用户保证,在您购买本产品之日起三十(30)个自然日内,如果本产品自身异常而导致的产品不能正常使用,瑞星公司在经过检测核实后负责更换,但若该异常是因用户错误使用、人为损坏、非法使用、突发事故导致或介质丢失的除外。如依据上述规定要求瑞星公司负责进行更换的,必须在购得本产品后三十(30)个产品日内自费将本产品连同购买凭据退回购买地点,否则视本产品为合格产品。
- 15.2瑞星公司保证本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实质上符合其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性能要求。
- 15.3瑞星公司不对本产品特殊应用目的的商业性和适用性承担保证责任。
- 15.4瑞星公司不保证本产品没有错误,或者能够不间断的操作。瑞星公司不保证本产品在任何情况下在任何计算机上均有效。
- 15.5您知悉并理解由于防病毒产品软件的特殊性,该软件不可能对于现在或将来的任何病毒均有效。您同意瑞星公司不就因该软件未能防御病毒而发生的损失(包括已通知瑞星公司有可能发生该等损失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利润损失、业务中断、业务信息、文档、数据丢失或其他后果性、附带性、间接性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该等损失是瑞星公司的故意或欺诈行为造成的。您同意,无论本协议中是否有其他规定,无论在任何情况或根据任何规定,在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的协议履行期间,因瑞星公司造成您或您的相关方发生任何实际损失、或有损失的,瑞星公司对您或您的相关方的最大损失赔偿责任(无论是由于任何违约、侵权或瑞星公司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或其他)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
- 15.6瑞星公司不对本产品中包含的第三方软件产品的适用性及功能性负责,您在使用本软件产品中遇到的因第三方软件产品引起的故障、损失由该软件产品相关权利人负责,瑞星公司将提供必要的、合理范围内的协助。
16. 用户的声明与保证
- 16.1您承诺您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全部资格、权利、权力、许可及授权;
- 16.2您承诺不以任何不合法的方式、为任何不合法的目的、或以任何与本协议不一致的方式使用本产品和相关服务;
- 16.3您承诺您通过本软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遵守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如有违反导致任何争议、纠纷等不利后果的发生,您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 16.4您同意,因您违反本协议或经在此提及而纳入本协议的其他文件,或因您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或侵害了第三方的合法权利,而使第三方对瑞星公司或瑞星公司的职员、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费用和其他专业人士的费用),您必须对瑞星公司及瑞星公司的职员、代理人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16.5您承诺,未经瑞星公司书面许可,因签署、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有关瑞星公司任何形式的非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商业计划、商业秘密等)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但为履行本协议而必须知晓的员工除外)公开,否则瑞星公司有权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要求您承担责任;本协议终止的,不影响本款的效力。
(1)要求您支付许可费的30%作为违约金;
(2)要求您赔偿瑞星公司全部的损失。
17. 协议终止
如果您未能遵守本协议的任何规定,瑞星公司有权随时终止授予您的对本产品的使用许可。终止许可后,您应在瑞星公司通知后,按照瑞星公司的要求处理本产品。
18. 其他
- 18.1本协议所定的任何的部分或全部无效者,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 18.2本协议的解释、效力及纠纷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并不考虑法律冲突。
- 18.3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争议应由您与瑞星公司秉承善意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您与瑞星公司均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应由仲裁败诉方承担。
- 18.4如果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或者希望从瑞星公司获得任何信息,请按下列地址和方式与瑞星公司联系。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3层
邮编:10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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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400-660-8866(免长途话费)或010-82678866(总机)